设为首页
|
加入收藏
网站导航
首页
云博手机官网登陆入口
云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
清史研究
清史参考
清史百科
清史文库
著作·评论
舆地图典
学林漫步
期刊汇编
文史综览
政策法规
云博官网手机登录
数字图书馆
欢迎进入中华文史网
【会员中心】
|
注销
0
0
用户名:
密码:
验证码:
首页
云博手机官网登陆入口
云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
清史研究
清史参考
清史百科
清史文库
著作·评论
舆地图典
学林漫步
期刊汇编
文史综览
政策法规
云博官网手机登录
数字图书馆
当前位置:
首页
>
清史百科
>
司法
> 越诉
越诉
标签:
目录
司法用语。即越级申诉。自汉以来,历代均禁止越诉。清代法律规定,军民发生纠纷进行诉讼,必须按照审级,自下而上逐级陈告。首先赴州县等本管衙门控告;如果州县等本管衙门不受理,或者虽受理却审判不公而有亏枉者,方准赴上司衙门即府、道、司、院控告。对地方判决不服的,则可进京申诉。倘若未经州县初审,而向道府以上衙门控告者,即使所告属实,也要以越诉罪笞五十;如果未在本籍具控,或者在省审办未结,而擅自到京申诉者,交由刑部审讯,先治越诉之罪,然后将越诉者解回本省,令督抚等审拟题报。
→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,请
编辑词条
分享到:
0
已有
9973
用户
贡献
10694
词条
词条信息
词条创建者:
admin
浏览次数:
188
更新时间: 2014-10-20 01:56:24
文化和旅游部
中国社会科学网
中国人民大学
故宫博物院
中国国家图书馆
国学网
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
文化和旅游部恭王府博物馆
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
微信客服
|
在线调查
|
网站地图
|
关于我们
|
联系我们
Copyright©2003-2019 www.zm6888.com, All Rights Reserved
京ICP备19034103号-1京ICP备19034103号-2
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
网站访问量:
0
次 技术支持:
泽元软件
Kaiyun官方体育APP入